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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-成人高考
来源:武汉大学成教 发布时间:2011-03-19 查看:224次
为培养具有成人高等学历,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勤奋学习,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,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,为进一步健全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,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,保证培养人才的质量,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,结合成人教育的教学特点,特制订本执行细则。
第一章 入学和注册
第一条 新生报到须持《录取通知书》、身份证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学手续,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,经批准方为有效,请假一般不得超过壹周,未准假或请假期者,以旷课论、超过壹周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,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,应取消入学资格;凡徇私舞弊者,一经查实,取消学籍,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。
第三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期间,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无法入学的,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;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,经本人申请,学校批准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。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,必须在下个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,经学校批准,按规定日期到校重新办理入学报到手续,逾期不办理申请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四条 其他在校生,每学期开学前,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注册,缴纳学费,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。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,应事先请假,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,以旷课论,超过壹周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第二章 成绩考核
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(包括实验、实习、社会调查等实践性部分),考试成绩载入学籍档案,成绩报告单发给学生本人。
第六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,适当参考平时成绩,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、期中考试、完成作业情况等综合评定;平时成绩占比例根据各门课程的性质和作用,测验的数量,在20%至40%范围内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。记分采用百分制,实验、实习、毕业论文可采用五级制记分(优、良、中、及格、不及格)。优90—100分,良80—89分,中70—79分,及格60—69分,不及格60分以下。考试方法可根据课程特点,分别采用笔试、口试或口、笔试兼用等形式进行,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为两小时。课程经学期总评成绩及格以上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。
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,均可补考一次,补考时间定于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,补考试题和评分标准应与期末考试要求一致,补考成绩按卷面实得分记载,但要注明“补考”字样;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,如遇无后续班级重修,可在修业年限内给一次补考。
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期考试,必须事先请假,经学务科批准后,可以缓考,缓考与期末不及格的课程补考同时进行;原来已批准请假的学生,期末不能参加考试,必须另行申请缓考,缓考不及格者,跟班重修考试(重修见第四章)。
第九条 1、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,该课程的成绩以0分计,并不准参加补考,如在以后学习中确有悔改表现可申请办理重修,参加考试。2、参加考试不交卷者,根据情节轻重作相应的纪律处分。考试作弊应给予纪律处分,情节恶劣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理,并通报工作单位。
第三章 升、留、降级
第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经考试成绩及格,准升级,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,但未达到留、降级者、允许带科升级。
第十一条 经过补考,学期两门课程不及格或学年累计三门课程不及格者,应予留、降级;历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三门也应留、降级。在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时处理的称为降级,在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后处理的称为留级。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降级规定的,可以跟班试读,连同第二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留级规定者,作为留级处理。#p#分页标题#e#
第十二条 留、降级的学生,如遇无后续班级,学校可令其随班试读,学生试读期间出现新的不及格课程并达到留、降级规定者,应作退学处理。
第十三条 学生留、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,按以下规定办理:1、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,应每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。2、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,如单独考试不及格时,均按一门课程计算。3、毕业论文、毕业实习不及格者,各按一门课程计算。
第十四条 学生留、降级前考试成绩及格的课程,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,该课程允许免修。学生留、降级不得超过两次。同一年级不准留、降级两次。
第四章 课程免修、重修
第十五条 关于课程免修:
1、学生参加自学考试,取得单科合格证书,符合教学计划要求,可以申请该课程免修。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可由原毕业学校出具成绩证明,符合教学计划要求,可以申请免修,但单科成绩须在70分以上。
2、学生通过自学或从事特殊行业(如远洋、野外)或具有特殊原因的,不能坚持听课而又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的,经本人申请。所在单位证明,学校批准,可免参加部分课堂教学,但必须完成实验、作业等,并参加期中、期末考试,此类情况学校应从严掌握。
3、其他如转学、转专业等和原来已修过的课程,其教学内容基本相同,也可申请免修。
4、有关申请课程免修时间应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办理完毕。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迟时间,但不得超过四周。
5、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数20%。?
第十六条 关于课程重修:
1、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应重修,重修不及格者允许正常补考,补考不及格者,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再重修。
2、留、降级的学生,原来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。
3、学生因请假缺课或缺交作业,累计达到课程教学时数或作业量二分之一者,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,应重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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